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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11月12日购买一商品房,为一次性付款,由于当时未带足现金只付了大部分于是在合同上注明另一部分在2003年12月20日付。随后我得知开发商未把我的合同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于是我就未付第二次款至今。开发商至今未给我房屋使用权,按合同规定开发商应付给我一定的违约金,于是我就与开发商进行商量,他却不认帐,说我先违约。

医疗纠纷
2005-09-04 22: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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