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对财产进行了分割,难以推翻,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受胁迫而签字离婚,可以请求变更或撤消,但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您要注意看是否已过了时效;3、女方有精神病,已不适合抚养小孩,应由男方抚养。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