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和丈夫结婚时因为年龄不够就没有打结婚证,6月份生下一个女儿;为了女儿不会成为黑户口就去托人补办了份结婚证。但是两个人在一起生活发现性格不合就分居生活,时间大概有5-6年了 ;这期间由于我的经济问题孩子跟着双方父母生活,我提供一部分的抚养费。 2004年2月份我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我把孩子和父母都接到身边,但是我们的婚姻问题就变成对方勒索的对象;在不让他提供抚养费的情况下他仍然要求经济赔赏。为此他利用关系到我工作的地方调查,因我没有想过他会这样卑劣;我组织创办一家公司,由于其中三个排挡是台湾人不可以注册内资公司就委托我持70%的名义股权。然后大家私下有个股东协议,证明各自的实资股份比例;我现在想彻底解除我的婚姻关系,前提是不可以伤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