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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2013年只和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且在2016年底到期了,到了2017年,此公司居然又和开发商签订了一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3年,这次签订合同期间,没有公示,没有通知业主,没经过三分之二入住业主同意,此时小区内入住率早已达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到了2019年10月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2019年12月被答辩人所有物业服务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2019年12月被答辩人所有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第三次物业服务合同,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合同时又没通知所有业主,又没发公示,没经过三分之二入住业主同意就签订了合同。此两次合同的签订,都是在业主不知情、不公示的情况下签订的,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认定该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后两此合同为无效合同?

房产纠纷
2021-08-14 14: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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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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