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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与某软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协议,其中规定在职期间的所有软件劳动成果,著作权归公司所有。但员工利用在职期间,所有非工作日的时间,自己编写了一套不涉及任何具体业务的基础通用软件,并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成为开源软件。于此同时,员工在上班时间也直接利用此套通用软件完成公司的业务功能编写,但仅限于引用,并未在工作时间对此基础软件进行修改,并利用开源网站的时间戳功能精确划定了基础软件的修改时间段为国家法定休息日时间段。请问此基础通用软件是否是职务作品?公司是否可以主张申请对此套基础软件享有著作权?

劳动纠纷
2021-08-18 15: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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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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