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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于2005年8月5日晚发车祸死亡,属于乘座人员。

损害赔偿
2005-08-30 13:06:2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调解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并不是损害赔偿一定要通过调解来达成协议。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为了避免公安交警部门久调不决,影响工作效率,以及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及时利用其他方式解决好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42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道路交通故事处理办法》第34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以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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