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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前身是党某创办的个体养殖场,1992年党某被评为全国新长征突击手,该企业仍以原养殖场资产注册为县政府下属的集体企业(戴了一顶红帽子)。1999年党某以个人身份(甲方为党某并留了身份证号码)与韩某签订了易货贸易合作经营协议书,再交换了大部分旧货后,有部分旧货及下余货款没有交付,发生纠纷。韩某提起交付下余货物及货款的诉讼请求。两级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党某行为是法定代表人行为,党某所在企业为政府开办企业,因合法传唤党某没有出庭,追加政府为第二被告。裁决县政府在党某所在企业歇业后应有清算义务,因怠于清算造成侵权应付补充赔偿责任。政府不服已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敬请指点。

经济相关
2004-07-15 07:21: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本人办过类似的案子。当务之急是摘掉该企业的“红帽子”。即该企业名为集体,实为私有。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一天不变更,作为其“挂靠”的县政府就逃脱不了“清算”等的法律责任。
  • 韩某不提起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能不能判;即使政府怠于清算,是否应付补充赔偿责任;怠于清算应付什么责任,负赔偿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
  • 政府已经发文解除了隶属关系,两级法院在被告韩某没有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判决政府负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申诉的理由之一
  • 我们陕西泾阳县政府,案发地在西安莲湖。目前我们以申诉至陕西省高院。非常感谢您的指点。
  • 只要县政府不搞幕后操作应该是维持原判.任何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青岛高志坚律师:13001670795
    zhijianlawyer@163.com
  • 韩某不提诉讼,法院便不能行使审判权,当然更不能判。“补充赔偿责任”不是法律上的用语。集体企业关闭后,它的开办单位所承担的是清算责任,不是赔偿责任。
  • “两级法院在被告韩某没有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判决政府负补充赔偿责任”真是奇怪!我认为你们申诉有理。顺便问一句:你们是在什么地区?申诉情况进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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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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