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3年12月在广州登记结婚,妻子户口在湖北农村,现在珠海打工,生有一女,1岁,婚后感情不和,妻子嫌我交际差,对我拳打脚踢,今年8月她提出分手,并提出离婚协议条件:我现在存款的一半要给她,女儿归她抚养,我每月出抚养费1500元,18岁后要增加到2000元。婚前个人财产未统计,也未公证。无房产。另外怀疑她有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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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平等权利,即原则上男女各一半;至于如何寻找外遇证据本律师也无可奉告,如有此证据可证明一方有过错,因此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多分,还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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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