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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进入西安一家研究所工作,2004年辞职上研究生。一直与单位商讨伪约金的问题。根据当时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于今年五月份交纳伪约金8000元,各种手续均已办妥,但原单位没有及时将我档案转往我现在所在学校。后来我索要档案时,单位根据它们自己的一份文件提出来必须再交10000元的考研罚金,否则档案不予转往学校。现在问题的焦点在于:我认为,既然当时单位同意我交纳8000元伪约金,而且所有离所手续均已办完,并且盖章生效,即具有法律效益,而现在单位方提出来的“考研罚金”纯属无理要求,故意刁难。

证券投资
2005-08-29 16: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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