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在签订了一年零八个月的时候,我才发现协议中的内容有问题,前后有矛盾,把儿子(未成年人)的三分之一房产当成夫妻共有财产划归我所有(而小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与协议中的“该房屋办理房产权证时,只保留女方一人的名字”相冲突,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根本执行不了。而当时见证协议的律师(男方找的)并未告知我相关情况。还有,二十几万元的银行贷款债务(按揭供楼)全由我一人承担,公平吗?我也是现在才知道债务也要双方平分的原则。我借了亲人的钱提前还贷,办理房产证减名手续的时候才发现。在别人的提醒下,我怀疑这份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公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