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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6日一审裁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总包)、淄博锐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包)、应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施施工人承担责任”, 2、被告王某(劳务分包人)支付欠付劳务费及利息 2020年7月28日二审裁定: 山东淄建集团于2020年6月28日进行了上诉,主张不承担支付责任。2020年7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清偿,淄建集团在分包后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上诉人不承担支付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原告现在的诉求: 1、2021年1月21日,山东淄建集团拒绝执行判决,在知道分包人未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的情况下,继续实施将工程尾款支付给被告淄博锐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导致原告至今拿不到劳务费及利息,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现请求法院要求淄建集团履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清偿的责任。

劳动纠纷
2021-08-11 19: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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