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珠海的一位好朋友,当时他们正在深圳合伙开一快餐厅,他愿意把他占30%的股份让出10%给我,我考察后,觉得餐厅地段好,就交给这位朋友五万元。他给我出具了收条,内容是:“今收到胡正奇交来现金五万元整(作为深圳‘**’一店投资款,占投资10%,张瑞林共占30%),以后按此比例分派红利或承担风险。此据,收款人 张瑞林 2004.5.9 ” 餐馆经营不善,在去年年底停业转让。张告诉我说:每人亏20%左右。我要他把剩余的四万元付给我,他说他现正在珠海与他姐开一家大餐馆,资金紧张,晚一些还我的钱。几个月后,我打了几次电话,找不到人,最近才知道他在珠海的餐馆又关门了,好不容易找到他搬到新居的电话,他老婆说他不在(可能是不愿见我)。很明显,我的这位朋友在躲避我,想赖账。 张是我旧时湖南老家的朋友,来珠海已多年,张很能干,原来应聘在一家公司负责工程(已辞职),在珠海的‘**’酒店有股份(每月有二万余元的进账),去年我去他家时还是租的房子,现在不知搬到自己买的房子、还是租的房子?(现在我找他催账,他肯定不会告诉我地址的),只知道其电话号码。这就是我掌握他的全部情况。我估计我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有可能要回我的钱。所以特地向律师请教:

证券投资
2005-08-26 12:53: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