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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位建材零售商,7月初工商局来了一批人,说是检查钢材质量,要检查三宝钢厂的钢材,同时拿去三宝钢材两条去抽检(此时两种钢材的库存量是6吨左右)。约过一星期,送来罚款告知书,内容是 “查你所销售钢材为不合格产品,处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9条,罚款28000元,罚款根据同法第51条”。同时送来市一级检验报告说三宝钢材产品不合格。接此通知和报告后, 我觉得此次对我作出的处罚,简直没有道理,便据理力争。我认为我仅是一位零售商,我所销售的产品,是本县的厂家供货,此厂商也是本县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和技监局认证经营资格的。在我购买三宝钢厂钢材时,也有三宝钢厂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对此,产品倘若真的不合格,我本身就是受害者,工商部门作为管理单位不帮我讨回公道,还如此无天无理对我处罚,而三宝钢厂产品不合格,却不对三宝钢厂采取措施。过几天后又发来一份罚款决定书,根据以上文件一样,但款额为25000元。我感觉到无法接受,我总认为此事应与我无关,我不应受此处罚。又过几天,口头说可罚款18000元。似此我该如何是好,还望赐教。

人格尊严
2005-08-26 07: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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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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