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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华达通信器材公司于2002年6月份与江苏省某县电视台签订购销合同,,由浙江省华达通信器材公司销售产品给江苏省某县电视台,江苏某县电视台共计尚欠到浙江华达通信器材公司货款33万元,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在江苏省某县电视台所在地签订,合同中,未协议约定争议后由哪个法院进行诉讼管辖!2004年9月份,浙江省华达通信器材公司向江苏省某县电视台的主管部门某县广播电视局签发询证函,内容如下: 询证函 江苏某县广播电视局经我们核对,至2004年9月,贵单位尚欠货款33万元, 如核对有误,请与我公司联系。 浙江省华达通信器材公司 2004年9月3日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回执浙江华达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劲我单位核对,我单位尚欠你公司货款[/U]33万元。 若有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江苏省某县电视台 盖章 2004年9月3日上述函中除了数字和盖章以外,其他内容及文字,均系浙江省华达通信器材公司打印!2005年8月份,浙江省华达通信器材公司依据该“询证函”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某电视台认为,该函系询证函,系确认欠款数额的一个对帐单,而不是一个由哪个法院对纠纷进行管辖的管辖协议,因此浙江省华达公司所在地法院不能凭借该询证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其对此案中纠纷,没有法定管辖权!请问,浙江省华达公司所在地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询证函”对此案行使管辖 立案审理吗?谢谢!

交通事故
2005-08-23 21:16: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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