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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于8月11日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订立了正式的《销售合同》,合同涉及的货款金额为25万元,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合同明确规定,对方应在当日支付定金60%,共计15万元;合同签定完成后,对方推说双休日不便办理对公转帐业务,承诺于14日支付定金。14日,对方又提出要来我公司的生产基地考察,并承诺在3日内支付定金;16日,对方说已经向上海的总公司汇报(对方声称款项由总公司汇出),由于总公司受台风影响,再次承诺于一周内汇出款项。因为合同很顺利,且金额和利润较为可观,我们已经于16日开始进行合同的对应生产作业(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得到对方的口头同意)。

其它综合
2005-09-12 11: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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