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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父亲于96年初在渝碚路街道清洁队上班时,因工伤亡,单位没有任何一分钱的伤亡补助,就连父亲因工伤亡后,由其同事通知我们家属的市内往返车费,都是算在我们帐上的,(事后由我父亲工资里扣除的)。正因为这样,我妈妈于96年2月份到沙坪坝渝碚路街道民办清洁队上班(一名环卫工人)至今,现在由于所清扫的街道要拆除,故不能再继续上班,单位又不能再另行安排工作,(我妈妈的年龄已到退休年龄),现在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只答应给予1000元的经济补偿,就再没有其他的任何的补偿并且该单位不愿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我妈妈在单位上班时,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任何的各种福利保险费用)。我妈妈来此单位上班前无任何工作单位。(属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两年前已将户口农转非将户口迁往沙坪坝)。2、当时我父亲上班时,渝碚路街道清洁队扣有我父亲200元的保证金,父亲因工死亡时未退还,因他们说我妈妈要上班,就不用退了,我妈上班时就不用再扣保证金。所以父亲因工伤亡时未退还。3、渝碚路街道清洁队给予下属所有环卫工人的工资(月工资)承诺是:每个工作组收取该工作组所属的路段的月清洁费的60%。但是我妈他们从去年8月份至今,就再没有按上方法提取工资,而是每月给予一定的固定工资;致使我妈每月少领取两百多元的工资。

互联网纠纷
2005-08-22 10: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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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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