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下岗职工,今年44岁。原单位于1996年宣布破产,因资产没有兑现,养老保险一直挂着空帐。1997年我受聘到一所大学搞临时工,一直做到2005年7月合同期满。近9年来我的工作受到好评,每月工资450元,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息日,没有加班工资,现在不能续订合同,原因在于学校规避10年无固定合同期限的法律条文而制定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临时工不能连聘的文件。我已向劳动局反映,其答复为: 1.原单位会买养老保险,大学不必要买。 2.合同期满没有经济补偿。 3.规避法律行为没有办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