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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9月一个朋友向我借走5000元人民币, 2004年4月15日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自1996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给付原告人民币五千元的本金利息,至付清止。”现我已申请强制执行,但却在对判决第二条的理解上与法官意见不一致,现向您咨询,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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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8 15:28: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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