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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元配的儿女。父亲是旧社会人,娶了二位妻子。近期房管所依华侨政策,退还三间经租房。因为有二间是妾嫁入前购买。我们说妾没有权分割这二间房屋。但他们三人维持婚姻关系近五十年。而且三人还住在一齐。其后父亲移民香港。但他们二人还住在一齐超过二十年。婚姻关系还是维持。婚姻法(1980)曾二度修改。1993年的第六条,然后2001年再解释。父亲于1996年去世,就继承权应始于1996年。可能出现的分割情况(1)元配占50%,所有子女占50%(2)元配占50%,妾占25%,子女占25%(3)元配、妾、子女各占1/3。在2000年我们亦曾分割了一次自住的房屋。当时是元配、妾、子女各占1/3。敬请指导。

涉外纠纷
2005-08-22 10:04: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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