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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 当时我爱人和房产公司签定的分期付款协议书上注明的违约责任写道:在还款期内,乙方(我)必须按协议规定定期限偿还本息,如到期款付清所欠款,甲方(房产公司)每天按所欠款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乙方仍未付清所欠款的,甲方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外还按每月10元/M收取房屋租金,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收回并扣除滞纳金和月租费后退还余房款。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乙方还清所欠款本息后失效。还款期限为2000年六月--2002年六月,协议签字日为2000年8月请问律师,此份协议至今是否有效,至2001年起,房产公司未有任何催款动作让我知道此份协议的存在。附原求助信:您好!在2000年我贷款购买了昆山市月盛房产公司的一套房子,在04年的时候我一次性将银行贷款全部付清,拿回了房产证。此时,当我去土地局拿土地证的时候才知道,我房子的土地证已被房产公司领去,在我去房产公司领证的时候,才知道当时购房的时候,我老公和房产公司签了一份借款公证书,共借款6万元,分月还清。如过期限不还款,房产公司将停水停电,并按银行房贷利率收取的利息和加收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这项借款还有2万5千元未还清,可我一直不知道这件事,房产公司在这三四年中也丛未通知我还有借款未还的事情。而在2003年一月我和老公已离婚,他也未告之借房产公司钱款的事情(离婚协议上写明房屋的银行贷款由他在两年内还清,并家里所有负债也由他承担)。现在我打电话给他,他说当初和房产公司老板口头协议这笔借款的余额不用还了,因为房屋有裂缝,但现在房产公司职员不承认口头协议,让我还款,并交纳违约金。请问律师,这笔钱我应该付吗?

损害赔偿
2005-08-18 19:01: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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