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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3号,此栋楼是1982年建成,共6层,5个单元,总共有90户居民,产权单位是黑龙江省**供销公司(现已改名为*公司)。此楼建成时院里有一个锅炉房,负责此栋楼的供暖,以及供水设备和水箱都放在锅炉房内。大约是在1994年的时候此栋楼的二次加压水泵坏了,只能靠自然上水,致使5、6楼的居民吃水困难。在1999年底,2000年初的时候,院里的平房拆迁,盖了新楼,新楼为元和街5号,新楼建成之后就把我们3号楼的锅炉房买走了(是在没有经过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就卖给了新楼),并在锅炉房旁边盖了一个小房做为物业公司的办公室,当时物业公司叫佳居物业公司。但此物业公司只对5号楼执行物业管理,但对我们3号楼只提供供暖服务,没有其他的服务。而且在2004年的时候佳居物业又转交给了南岗房管四所,所以我们这栋楼的供暖部分又交到房管四所了。今年我们楼又实行了分户供暖,是由南岗房管四所负责供暖问题了,但是他们只负责供暖,其他的还是不负责。在没有二次加泵的情况下,我们吃水非常困难,近几年我们一直在找产权单位,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我们这栋楼已经20多年了,管线也老化了,近几年已经不象以前是5、6层没有水了,现在4楼吃水也困难了。只能靠晚上接水,有的时候24小时都没有水。今天上午我打电话找到产权单位黑龙江省机械厅供销公司(现改名为**公司)房产科,负责我们这栋楼的吕*,他跟我说去年的时候居民也找到了他,而且他来了,居民们开了一会,他说去年开会的时候就说了,需要居民们交钱,才能恢复供水,我问他需要交什么钱,他回答1:物业费;2二次加压钱。但是我理解,我们这栋楼并没有物业公司,只有产权单位,而产权单位没有履行物业公司应对居民楼做出的服务。另外,根据我国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而我们的产权单位并没有取得资质,所以并不能做为我们的物业管理公司。所以我们不能交物业管理费。他提出的第2条,就是交二次加压的钱。而这个钱,我认为应该是在我们享受到这项服务的时候交,而我们的二次加压水泵已经坏了,已经有10多年之久没有给我们加压了,我们为什么要交这个钱。而本人认为现在的问题并不是交物业费或者二次加压的钱,而是应该为我们这栋楼解决物业公司的问题,而为我们这栋楼修好水泵的问题。他所提出的交钱,是在所有设施完好的情况下。

涉外纠纷
2005-08-21 12:44: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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