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2000年我贷款购买了昆山市**房产公司的一套房子,在04年的时候我一次性将银行贷款全部付清,拿回了房产证。此时,当我去土地局拿土地证的时候才知道,我房子的土地证已被房产公司领去,在我去房产公司领证的时候,才知道当时购房的时候,我老公和房产公司签了一份借款公证书,共借款6万元,分月还清。如过期限不还款,房产公司将停水停电,并按银行房贷利率收取的利息和加收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这项借款还有2万5千元未还清,可我一直不知道这件事,房产公司在这三四年中也丛未通知我还有借款未还的事情。而在2003年一月我和老公已离婚,他也未告之借房产公司钱款的事情(离婚协议上写明房屋的银行贷款由他在两年内还清,并家里所有负债也由他承担)。现在我打电话给他,他说当初和房产公司老板口头协议这笔借款的余额不用还了,因为房屋有裂缝,但现在房产公司职员不承认口头协议,让我还款,并交纳违约金。请问律师,这笔钱我应该付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