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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事情是这样的:1981年的时候我与我的爱人结婚,当时居住在他父亲的房子里。在孩子大概5.6岁的时候,我们自己单独盖了房子,房产证批的是我爱人的名字。在1992年的时候房屋拆迁,按照公房安置的原则被安置了一套三居室房间(原房主为我爱人)。由于当时开发商部门一个人的建议,我们与我爱人的弟弟进行了换房。当时他弟弟与老人被分在了一起,为两套两居(原房主为老人,也就是我公公)。换房成功后,为了解决暖气费的问题房屋101写的是承租人是我,我女儿为同住人;201写的是承租人为我爱人,老人为同住人。在1997年的时候老人以我不让他居住的理由索要房子101的承租权和居住权,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老人及我们和子女四人同时对两套房子101、201拥有居住使用权,原有承租人不变。二审维持原判。97年之后老人就一直在101居住,我与我的爱人及子女在201居住。老人将101的房子换了钥匙以后,我们更是从此便无再进入过该房。我们本想等老人百年之后再收回房子,各种费用由我们来承担。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3月我与爱人感情彻底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并未把房产进行明确分割,只是有协议自行商量解决,法院不管。于是,私下协商结果为101、201两套房子我爱人放弃承租权归我所有而他自己另寻他处安身(女儿跟我),现今201已经承租人更名为我女儿的名下。前不久听说了两年法律有效期的事情,想赶紧把房子给正式的办下手续。当我们去购房部门咨询时人家不给办,我想问我到底对这两套房子拥有什么权利?老人又拥有什么权利?我又如何行使我的权利?在咨询的工程中,女儿看到了老人购房的协议文件,证实了老人在2002年就已经对其小儿子的一套三居、女儿的一套两居进行了购买。也就是说老人现在是有产权房的,但依旧住在101并且其单身的女儿也与老人住在了一起。同时在差遣部得到一个协议是我爱人与他弟弟间换房时所签,大意是说换房后我只有承租交钱不拥有买房的权利。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我并不知道曾经有过这么个协议,这个协议更没有征求过我的建议。我认为原判决是基于我与我的丈夫还在一起时老人又无产权房判决的,那么现在我既没有能力也已经与我丈夫离婚那么我就不用再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更何况老人现在已经有了自己的产权房。2000年201装修之后花光了家里的钱,在离婚的时候丈夫一分也没有给家里留下,而我也已经在98年下了岗,就连给女儿办承租过户的钱都是向朋友借的。现在女儿已经谈好了对象就准备在毕业之后结婚,我想收回房子并进行购买之后给女儿居住。律师先生,您说我能要回我的房子吗?我又应该怎么做呢?求求您帮帮我吧!在查了一些资料(《物权法(草案)》等)后发现居住权是可以继承或者通过遗嘱、遗赠的,那么我就更应该更快办完这件事。拜托您帮帮我吧,万分感谢!!

证券投资
2005-08-16 03:24:2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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