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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通过一家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结果前几天有一家中介打电话给我,说我买的这套房子,他们曾经带我看过房,而且在他们的看房登记表签了名,他们要求我赔偿1000元的服务费,否则就要上诉我!我记得的确在一个看房登记表上签了名,在表格的上方好象写着如果看了房不经过他们中介交易,就要交中介费!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是因为当初他们中介给出的房价太高,比我现在交易的中介给出的房价共高出6000元左右,我买的房子才42平米!所以我就选择了我现在交易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而且当初在看房的时候,他们业务员说是签字给他们领导看的,当时由于着急看房,都没有仔细看上面写的文字,而且我看那表格上有其他人的签字,所以我也在表格里填写了我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请问,这个看房登记表有法律效应吗?我这几天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这个属于格式条款吗?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这个条款是否无效?是否是霸王条款? 我和他们律师进行协调,我答应给他们300元的看房服务费,结果他们说最少500,否则告我,我很生气!现在不光是钱的问题了,我想和他们打官司,请帮帮我!谢谢!给我些建议!如果请律师,律师费大约是多少? 请我,我该怎么办? 谢谢!

其它综合
2005-08-15 14:48:3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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