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74岁,有一子三女。一子三女均有住房,长子住房与本人住房在同一栋楼同一单元内。本人与长子共同生活并向长子交纳生活费(包括保姆的生活费),但不住在一起,另聘请保姆负责其日常起居,保姆费用由本人支付。 现有房屋一套,1987年私房拆迁分配,建筑面积55.m2,拆迁时小女尚在读书,户口在此住房内,有其住房拆迁补偿面积,结婚后于1991年将户口迁出。长子因户口已分户,另行分得一套住房。此房原产权属房管所,时于2002年购买。购买时作为房改房购买,长子征得其它姊妹同意,由其出资,用本人工龄折扣购买此房。购房费用1.2万余元,其中本人出资5000元,当时作为其长子借款,后于2005年归还。未约定房屋今后的归属。房屋产权证登记为本人一人。住房户口仅本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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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的,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才共同继承,一般是平均分配,尽义务多的可以适当多分.你可以立遗嘱将房子给任一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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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