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的朋友是一名公务员,在2003年发生医疗事故,事故已经处理完毕.按着国家规定民(1989)优字形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负伤致残参照军人抚恤条例执行)她的工伤认定已经被吉林省民政厅批准(按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生医疗事故视同公伤的规定)定为二级甲等伤残.因为病情需要定期检查,她到医保中心去办理相关就医手续,医保中心以从来没有因医疗事故办理工伤我由,让她等待研究.想知道他们的做法合理吗?相关的法律已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参照<军人抚恤条例>执行.如医保中心不执行这个规定,怎么办理,才能尽早解决此问题.

公司企业
2005-08-18 20:39: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发放规定
25684
五部委伤残等级标准
民法典 1895
五部委伤残等级标准
最新8级伤残鉴定标准
民法典 1610
最新8级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司法伤残鉴定标准
民法典 537
最新司法伤残鉴定标准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2505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1820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1305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1175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985
民间欠债不还怎么起诉
债务追讨 92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