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的7月8日,我在拍卖公司竞拍获得了A花园的门面一间,拍卖的门面具体情况是:2000年在房屋还没建成之前A房开公司就用门面向工商银行贷款,因A房开公司无力偿还工商银行贷款,并且A房开公司老总因为其他经济案件已被判了15年,所以在今年,工商银行就向州法院提出申请,并且经过正规程序获得了该门面的拍卖权。按道理说,银行拍卖门面之前就应该解决门面的情况,我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了门面,就应该拥有门面的使用权、租佃权等,但是问题就在这个时候发生了,当我去和门面的原租用者交谈的时候,他说他的租金已经交到了2005年年底了,门面是A公司的一个工作人员从2005年2月租才把门面租给别人使用的,每月租金为2000元(实际上周围的其他门面租金为3500元)。因为我家就住在门面的附近,所以我对门面的情况也还是比较了解,这个门面从2004年7月开始就已经被市法院查封了(委托市法院的是农业银行,因为A房开公司也在农业银行利用门面办有贷款,而我买门面的时候是州法院办的案子,是工商银行委托的。),而这个A公司的职员是2005年2月才把门面租给别人,我想,市法院2004年7月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时候该员工应该是知道的,但是他依旧把门面租给别人,这是违法的,同时,我去找了拍卖公司,拍卖公司说他们是州法院和工商银行委托的,州法院并没有去查封这个门面,所以租我买的门面的这个人的合同是有效的,所以我要等到今年年底才能获得门面及其所有权。天啊!我现在交了钱,却要过半年才能拥有,这是什么道理啊!所以我想到这里来咨询一下各位专家的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