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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四年,男方已经再婚,之前婚内欠下100万元的债主把我们一起告了,可是当时签离婚协议的时候说了债务全部由男方负责,女方需要还钱吗?但是欠欠条的时候女方也签字了

民事相关
2021-07-19 09:26:5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是婚内共同债务,女方是应该承担的,但女方承担后,可以起诉男方来追偿。
  • 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你应当偿还债务,然后,再向其追偿。可有偿咨询,为你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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