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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3月份的时候,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将我在西安市的一家精品店的装修和经营权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合同签订时,张某以“暂时凑不齐这么多钱”为由,预先支付给我2万元,并承诺3个月内逐次还清剩余2万元,在合同中已经写明。3个月后,张某因为经营不善,在没有还清我2万元的债务的前提下,也没有通知我,将房屋的装修和经营权又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并且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是以我男友李某的名字作为落款的,而受让的王某当时并没有仔细看,便支付了4万元的转让费给张某。张某在拿到王某的4万元的转让费之后,便逃匿,致使我的2万元的债权无法行使。

证券投资
2005-08-12 19:40: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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