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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11月在万利厂接手生产经理职位,在2005年3月份,我们“迟交”了一批货(海外),原来海运厂里不用出运费,但现在就要空运,空运费客人要求我厂出。所以,厂里认为是我们生产部的责任,要求我们承担,但我认为这不是我的责任,因为我和生产部主管当时都向老板汇报了迟交的情况(没有书面)。到了4月底,老板就决定我负责空运费的10%,约4547圆,主管和其助手也负责10%。这些当时是决定在我们的“生产奖金”里扣的。当时为了能每月发出奖金,厂里要求我出了赔偿方案:1.赔款的4547圆在生产奖金里扣。2.每月扣除当月奖金的40%,扣完为止。当时3.4月是这样做了。但我在6月11日提出辞职,厂里就把我5.6月的奖金全扣了,还扣了我6.7月的1000多基本工资。这样,厂里扣完了当时叫我赔偿的4547圆。我不服,到劳动站提出调解,但最终调解不成,我仲裁,但考虑到费用和时间,我暂时放弃。

刑事行政
2005-08-09 20: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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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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