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11月在万利厂接手生产经理职位,在2005年3月份,我们“迟交”了一批货(海外),原来海运厂里不用出运费,但现在就要空运,空运费客人要求我厂出。所以,厂里认为是我们生产部的责任,要求我们承担,但我认为这不是我的责任,因为我和生产部主管当时都向老板汇报了迟交的情况(没有书面)。到了4月底,老板就决定我负责空运费的10%,约4547圆,主管和其助手也负责10%。这些当时是决定在我们的“生产奖金”里扣的。当时为了能每月发出奖金,厂里要求我出了赔偿方案:1.赔款的4547圆在生产奖金里扣。2.每月扣除当月奖金的40%,扣完为止。当时3.4月是这样做了。但我在6月11日提出辞职,厂里就把我5.6月的奖金全扣了,还扣了我6.7月的1000多基本工资。这样,厂里扣完了当时叫我赔偿的4547圆。我不服,到劳动站提出调解,但最终调解不成,我仲裁,但考虑到费用和时间,我暂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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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赔偿空运费是员工和单位之间的劳动管理关系,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一定奖惩自主权.如果你已和厂签协议,以扣奖金的方式来承担赔偿,那可以认业你本人也同意赔偿了,如果辞职,按月扣奖金的计划不可能实现,厂可以相应从你的工资中扣除.月奖金可以认为是工资.在工资单签名的行为未必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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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