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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98年10月21日入住到小区的,当时连同房款一齐把一年的物业费交了(收据还保存着),后来给补了一个物业合同给我们。有效期从98年10月21日至2003年10月21日止。当时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指定的,现在仍然是这个物业公司没有进行更换。这个物业公司无论从硬件还是从软件上都不符合一个规范小区的要求,例如:水(水不是自来水公司提供的饮用水,总是有一股强烈的消毒水味,而且我们原来也化验过不合格,但仍然收水费)、气(小区内都通天燃气了,因我家楼下一户常年无人,所以导致只有我们这门没有通气,这种情况已经有好几年了,现在仍然没有解决)、卫生、维修(我家是顶楼,因为防水物业没有给做好,所以屋里掉墙皮、长绿毛,经过几年的协商在去年年底才给修好)、服务混乱(除了保安人员外物业只有两个人,而且物业负责人只是挂名,实际负责好象是承包出去了的形式)等等问题。所以我家从99年的10月22日起就再也没交过物业费,也再也没有签过物业合同。这次在今年的8月8日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物业公司要求我们把物业费交清,但文件上注明的欠费日期是99年的3月2日至2005年5月1日的,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

证券投资
2005-08-09 14:41: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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