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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去接房,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时间是2004年9月30日交房,今天是2005年8月8日,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付条件如下,(出卖人应当在2004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二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交付买受人使用,其中的第二种条件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合同规定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文件或出示证明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现在开发商只是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并称此书就是竣工验收合格了,此书于2005年2月下达所以只赔付我违约金到二月,而且还只是从10月30日算起.

刑事案件
2005-08-19 10: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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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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