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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前与一家银行达成了就业意向,签订了就业协议,同时确定了工作的岗位和部门。在6月毕业后,临近报道时,该银行以“部门调整”为由把我调离我当初应聘的岗位和部门,还说这个是国家金融改革的原因,根据什么教委规定,可以不执行就业协议。由于,我对调整后的岗位极端不适应,不想干了。 PS:说明:当时就业协议中,未明确写明应聘的岗位,但签约的时候明确告诉我岗位的。协议中约定,违约方需赔偿300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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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2 17:07: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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