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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私营企业性质。 公司没有与本人签劳动合同,且存在克扣、拖欠工资,不给加班费,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行为。本人可否据此解除事实的劳动关系,并索取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我公司有许多的制度,且每月都会出一些新的,都是罚钱的,问是否具法律效力?但公司的有关制度未经劳动局审查或备案?

公司企业
2005-08-09 10: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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