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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和6月,国务院和江西省政府均先后下文[国办发(2004)9号文件和赣府厅发(2004)43号文件],要求各地妥善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现我市已开始着手解决。但经办人员说我是在企业改制后退休的,不属于文件所属行列,不存在改善待遇问题。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中央和省里文件的第三条规定(第一条强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要加快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第二条细述了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老师如何提高待遇)。第三条规定是说:“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市政府认为此规定是说,在企业改制前就退休的老师,待遇提高归他们管,在企业改制后退休的老师,身份变了,不在文件范围之内;我们(类似我这种情况的老师还有不少,大家都对此问题极为关注)认为此说不对,第三条强调的是企业改制前办了中小学的,只要是该企业办学校老师退休(不管在改制前后),待遇提高就要由政府管到底。

刑事行政
2005-08-06 16:46: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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