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我与台湾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建筑合同,建设厂房,宿舍等工程。我按合同建设工程完工,他公司也陆续付工程款80%左右。但后来台湾公司由于在大陆由于某种原因,公司负责人就没来大陆了,债务一直拖到现在. 因为台湾公司与村委签订的是土地租赁合同,一直没有付租金,现在村委准备想出租,要求我们撤出建筑厂房,但我想我们还有债务没有付清,还留人驻在厂房。 同时我的公司没有注册,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请赐教! 谢谢!
-
你们作为建筑商可以按照合同法行使留置权,在没有得到工程款前可以留置该厂房,对于村委会要求出租该厂房则你有权要求受益人即村委会偿付你未收回的工程款,对于你公司没有注册,但确实是实际施工人,作为发包商仍就须付工程款,但因你公司不具备建设主体资格,如果验收不合格则工程款将得不到保护,还有如果合格则相应的取费则得不到支持.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