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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司招标的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有我来承包,因施工条件的影响,我只提供了主材,转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人,但是现在工程以顺利交工使用并审计了,工程款甲方也已付完。但是我和我承包的那个人,因为我们合同约定是以最后审计价作为结算依据,但甲方一直没有审计,2017年底,那个人要求我们写个单子怕时间长了不好说,于是我处于信任按照合同金额写了个《工程量情况说明》内容是:我已给乙方付Xxx款,工程款已结清,剩余Xxx款作为保修金,到保修期满后30天结清。这就是以上情况说明的具体内容。但是在2019年甲方开始审计了,而且审减的金额和合同金额差距很大,我就想问一下,我和他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工程已竣工验收并顺利使用了,我们签订的合同在法院能有效吗?还有就是我和他因该是按合同约定支付,还是以《工程量情况说明》来付?

合同纠纷
2021-07-12 22: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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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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