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您好!2001年我单位集资建房,由于房源有限,优先让职称较高、工龄较长的集资,但集资者必须退交原来住房,用来解决没能集资职工的住房问题。当时我与一个有资格集资但本人不想购房的职工达成一致:我用他的名字(甲)集资,条件是我再用我的名字(乙)买下集资时甲所退交的原有住房为甲继续居住(保证甲原房不动),另外再付给甲一万元的资格费,购房手续由我承办,一切费用由我承担,甲提供必要的证件协助,待房产证下来后再办理产权过户。在2002年5月双方签下协议书,并有中证人签字。2002年8月用我的名字买下甲退交的住房,同时我通知甲可以继续居住,并享有实际产权。2002年11月甲又将这套没办过户的住房(发票为我的名字)卖给第三方(丙),甲与丙也签有房屋买卖协议。2003年底两套楼房产权证均已办妥,在我与甲商议准备过户时,甲又要求我向他支付“住房未达标补差”款(如不集资甲属未达标),我以超出双方协议内容为由,未满足他的要求,后经人协调,我同意补给他,但要按本企业补差标准(至今本企业未出台相关标准)。现在我已将集资新房装修居住两年,甲又提出新说法,要根据目前市场房价(已升值)进行评估,要求我向他支付成本之外的差价,不然他将收回用他名字实际全部由我投资所购的新房。

涉外纠纷
2005-08-05 14:56:1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