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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师您好! 我丈夫两年前与前妻离了婚,当初他们是协商离婚的,女方自愿放弃财产, 两女儿由男方负责抚养,现在女方反悔找上门,要求分割我们两处房产, 并拿出他们的离婚协议书,这时我才发现原来我丈夫在 协议书上另加了两处房产归他们两女儿所有,(民政局存档的那份离 婚协议没加)现在她以房产是她两女儿为由不允许我住那,请问她有这权利吗?另他们的离婚协议是一式三份,民政局存档一份,他俩各一份,他们离婚后在女方的要求下,我丈夫在他俩的离婚协议书添加了条房产归他们俩女儿所有,民政局存档的那份离 婚协议没有添加,现在是哪份离婚协议有效啊?还有就是我这有份房产公正,也就是我现在住的这套房,是在他们离婚后到公正处公正的,归我丈夫所有,但原件被女方偷了,只剩复印件,请问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现在矛盾的是离婚协议上有我丈夫补充的房产归两女儿所有,而后来公正处公正的是我现在的住处归我丈夫所有,如打起官司来,法律是以离婚协议为准还是以房产公正为准?(房产公正日期在后)我做为妻子的有权利住这吗?盼答,谢谢了!

其它综合
2005-08-04 19: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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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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