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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7月14日正式在成都市区付全款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合同已在都江堰备案)购买其在**山附近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其合同层高为5.2米框架结构,无厨房,但单元楼道间有露台可作为厨房使用(露台设计只有窗户无门,售房过程中一直承诺由客厅到露台做出一道门,已与开发商签订使用协议并付款)〕。下旬,请装修公司进场施工(装修公司装修方案按开发商要求提交其工程部审批)。现已发现:1该商品房实际层高不足5.2米(实际只有4.9左右);2由客厅到露台的门现仅打出1.7米高度(开发商工程部解释为由于本栋房屋层高比其他的低所以梁限制了高度,其在发现此问题前一直未说明会做出此特殊高度的门)。目前,装修停工。我主动找开发商寻求解决办法,开发商目前提出解决办法为或退露台、或补偿给我2000元后,我继续使用露台。开发商提出解决办法我觉得不能接受,反向提出解决办法:1在建筑许可情况下尽量作出此门至少保证我正常进出,有关赔偿另行协商;2换房该小区有10栋左右,涉及此问题的有两栋,有关损失由开发商负责;3退房,有关损失开发商负责赔偿。开发商不同意我任何一种提议。鉴于此,昨日,我口头取消换房要求,已找都江堰房管部门口头反应此问题并提出余下两项方案,房管部门认为合同有问题并电话联系其负责人请其与我协商解决。

其它综合
2005-08-04 16: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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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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