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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梧州市蝶山区政府内设一机构,1996年与被告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三份贷款合同向该房地产公司借出30万款项,后两者同意被告房地产公司将本公司建设的一商品房抵销先前的贷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与被告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诉之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交房义务。

公司企业
2005-08-05 09:36: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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