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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7月租了一间厂房中的其中1个车间,出租方就是另1个车间的经营者。出租方在我车间装了一个电分表,每月按电表实际运转度数交费。05年5月出租方要求我补交这两年半的用电损耗。 最近出租方又要求我补交03至05年的土地管理费,(合同其中一条注明:承租方在经营期三年内的杂费、人工费、水电费、管理费、治安费、税费等由承租方负责支付,有关房产税由出租方负责。)上述费用被我厂拒绝。 由于上述原因出租方以其发展需要为由,通知我到租约合同期满后不再与我续约。(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如承租方要求续约租用,则出租方要在平等互利的情况下与承租方共同参照四周围的租金情况,与承租方一起商讨。在原租者优先的情况下租与承租方。”)

继承
2005-08-04 11:12:0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有三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
    1、土地管理费属于什么性质,具体是什么单位收取,这将直接决定该费用是否需要交纳,所以一定要明确。
    2、转租有无经过原出租人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并且原出租人现在也不同意的,则你们的租赁协议无效。
    3、出租方(第二)收回厂房后是自用还是准备再出租,如果是再出租则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先租给你(当然还要原出租人同意),如果收回自用那就会产生争议(关键是对你们约定内容如何理解)。
    所以建议:
    1、尽快拿租赁协议取得原出租人(第一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与几方继续协商续租事宜。
    3、如有需要可联络本人当面咨询。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有不明之处,请联络本人.
    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
    史雪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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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信箱:sxs1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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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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