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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6日开发商交房,合同约定交房后开发商应协助乙方在180天内到产权监理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乙方按下列第1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1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已付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条未选) 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发商未给我们办理产权,开发商讲是将通知贴在小区大门口的,当时也有一部分的业主就办了产权,但我们没注意到,小区还有20多户至今没办到产权。从交房至今我房内一直住有人,从未接到开发商送到户的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 后来我一直找开发商办产权证,开发商几易办公地,2005年6月终于找到开发商的新工地,开发商同意为我办理产权证,同时我也按开发商的要求把产权证、国土证的税费及相关费用交给了开发商,开发商也开具了相应的收据。 现请教: 1.诉讼时效从2002年11月7日起算,我一直找开发商办产权证,但至今没留下任何催他办产权证的书面证据。2005年6月开发商代收了产权证、国土证的税费及相关费用,即表示开发商愿意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办理产权。我如果要追究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办证的违约金,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2.原合同约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乙方按上述第1种约定办理合同终止。现开发商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继续履行时的违约责任,如按高院的司法解释要求开发商赔付,诉讼有几成胜算?

其它综合
2005-08-13 22:18: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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