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续上次提问“房管所向代管房的业主收租合理吗?代管房的政策和法律精神是怎样的?” 谢谢王律师百忙中给予解答,我所说的代管不是“私房改造”而是为抢修危房政府实行的危房代管。查阅现广州巿房管部门的政策似乎有:政府抢修危房,实行危房代管,房管部门与业主签租赁合约,以租金抵维修费的规定。我们与房管所签的租约期限是1997至1999年,租金已足抵维修费,法院的判决认为:在代管房屋未发还业权人前,房屋使用人应当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法院是要我们无限期交租金,我们既是房屋使用人也是业权人,法院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吗?我们上诉的胜算大吗?

其它综合
2005-08-05 17: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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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