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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日,(甲方)到(乙方)订钢板,双方约定好价格后,甲方选定了三卷钢板,分别为:2.5mm的16.08吨,单价3940元/吨;5.0mm的19.08吨,单价3640元/吨;5.8mm的14.82吨,单价3640元/吨,共计总价为186569.20元。乙方打印出提货单,甲方签字后交付了5000元定金。乙方即按甲方要求对钢板进行了开平剪切加工。2005年7月4日甲方携带支票和部分现金及一辆租来的货运车去乙方提货,装车完毕后,乙方却表示必须按当天(7月4日)价格结算,每吨需另加200-300元,至少总共需另加5000多元才可提货。甲方提出货不要了时,乙方却拒绝退款卸车,事情一直拖延到2005年7月6日上午,乙方才卸车允许货运车离开,但仍拒绝履行原合同。甲方多次与其协商无效,至今尚未解决。

知识产权
2005-08-01 09:29: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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