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转干部转业分配我单位工作,由于所带物品无处放,单位临时让其在一厂房内临时存放,后其调出本单位,主管局为其安排宅基地一处,让其搬出厂房,该人拒不搬出,并长期占有,同时擅自扩建院墙、猪圈等,严重干扰和影响了我单位的正常经营,经多次协调,仍不搬出 ,单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一审法院判其限期搬出,恢复原状,该不服,上诉中院,中院发回重审,县法院重新审理,其一无房产、土地使用证明,二无单位同意的扩建建筑物的任何手续,县法院依法判处其限期搬出,恢复原状,仍不服,二次上诉,其理由:该为军转干部,要求落实政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