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首先如果被告方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离婚诉讼,那么法院首先会将诉讼文书公告送达,期间中止离婚诉讼的进行。待公告期满后,被告人仍不出现,法院会根据现有的
证据进行缺席判决,但是离婚案件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强调双方必须到场且知情,因此大部分法院会选择中止诉讼。
如果经法院的通知,被告人不愿出庭参与离婚诉讼,也不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那么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一般的处理办法是根据原告的诉求进行审判,此时则极大可能直接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