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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于1991年登记结婚,丈夫有一个弟弟当时还在读初中。在和丈夫谈恋爱期间,丈夫家里开始修建住房,为三层楼房,由丈夫和丈夫的父母共同出资。丈夫的父母投入三分之二,丈夫投入三分之一,丈夫的弟弟由于年龄还小,当时并没有经济和劳力上的投入。在修建期间,我和丈夫也都有劳力投入。房子修建完成后,并没有分家,而是共同居住,房产证署名为丈夫的父亲。随后我与丈夫外出打工,由于没有分家,打工的所得基本全部寄回家中由丈夫的父母处理。1998年丈夫因事故去世,获得一万元的赔偿金,也由丈夫的父母进行保管。随后我又外出打工,两处房产现在均由丈夫的弟弟占用。 2003年丈夫的弟弟又修建了一处新房,丈夫的父母又出资三万余元(其实由于我和丈夫打工所得寄回家中,由丈夫父母存入银行,所以这三万块钱中我们也占一部分),并将丈夫的赔偿金也拿出五千元用于修房。丈夫的父母提出新房完全归丈夫的弟弟所有,而旧房归我。但丈夫的弟弟不同意,表示旧房他也要一半,和他多次商量未果。 现在情况有些变化,老人现在不愿意把旧房过户给我的女儿,我能否主张丈夫的赔偿金和修建旧房时投入的三分之一资金? 老人去世后我女儿还有继承权吗? 要是现在老人把旧房过户给丈夫的弟弟,那么我和我的女儿是否就什么也得不到了吗?

婚姻家庭
2008-03-25 1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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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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