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
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