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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于双证合一之后签订,在合同中约定了办理房屋产权证于交房之日起500天内取得,否则出卖人按日万分之一支付买受人违约金,同时合同附件协议中约定,在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证5年内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实际情况是买受人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屋产权证,并逾期近两年。因此,买受人即原告起诉了出卖人即被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不存在违约,因为在合同附件协议里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5年内的约定,逾期的时间并未超过5年。被告并申辩由于政策变化,从客观上已无法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只能办理不动产证,这都毋庸置疑。原告认为:不管是哪一方都要遵循国家政策。双证合一是在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前已实施,但在所签合同里任然有一条办理土地证的约定,原告认为该约定实属无效,但被告却说既然签了合同就应该按合同办。而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产权证,就一再强调是因为政策变化只能办理不动产证,不动产证包含了土地使用权证的属性,所以就应该按合同附件协议里约定办理土地证的时间。原告则认为,如果合同是在双证合一之前签订的,这种解释没问题,而原被告所签合同是在双证合一之后签订的,也就说已经不存在办理土地证之说,但被告在合同中依然还有办理土地证的约定,客观上已不存在也无法实现,但被告及法官非要拿这条不存在也无法实现的约定说事儿,驳回诉求,深感不公!原告认为:既然有合同约定,那就都严格按合同约定,双方都不要讲什么政策变化等原因(也许这样是不可能的),既然必须要讲政策变化等原因,那双方都应该讲并同样能得到法官的认可,这样的判决才能真正的体现公正公平。而本案却是法官支持认可被告发讲政策变化,确对原告讲政策变化视而不见。我们认为:法院首先是一个讲法讲理的地方,再此基础上才有讲情之说。 综上,这样的判决公正公平吗?

房产纠纷
2021-06-26 16:39: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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